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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86115A号“清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4: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49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寸耕卫生用品(苏州)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苏州丙辰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50186115A号“清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涵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另一公司即争议商标代理机构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0239号“清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40422号“清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63083号“清扬 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原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原被申请人曾受让“清扬”商标,其中多件已被宣告无效,故争议商标系恶意延续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原被申请人及其他主体的企业信息;
2.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3.相关商标信息档案、列表、转让信息、相关品牌介绍等;
4.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5.“清扬”相关介绍、网络检索结果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具有正当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产生混淆。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9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原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法定代表人为王利斌,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4、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系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代理机构,该代理机构在2021年4月之前的负责人及投资人为王利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3,原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查明事实3、4,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时系原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原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该代理机构负责人均为王利斌,故原被申请人与该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且原被申请人对该事实不予否认。原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关联企业,在代理服务之外的药物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抗菌洗手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清扬 商标 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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