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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72462号“瀛福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0: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20号
申请人:济南市钢城区汶水源食品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白俊峰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38872462号“瀛福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产品上,很显然是对产品品质的夸大性的描述,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产生错误认知。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汉字“瀛福源”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瀛福源 商标 济南市钢城区汶水源食品百货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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