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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53369号“银璐 YINL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2:02关于第44853369号“银璐 YINL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093号
申请人: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钟坤全 委托代理人:成都棱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4853369号“银璐 YINL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01550号“银鹭 YI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银鹭”商标于2014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3074987号“银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容易误导公众。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银鹭 YINLU及图”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的情况下,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信息、商标注册列表;2、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银鹭食品集团投资人信息、企业概貌;4、部分实际使用、广告宣传及销售合同、发票;5、部分荣誉、领导视察照片;6、协会证明、审计报告;7、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被申请人不认同争议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对争议商标有任何的影响,更不存在抄袭、模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其造成何种影响和伤害。自争议商标申请开始,被申请人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开展商事活动。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图片及包装图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3月28日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部分服务上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5类服务、第30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虽曾被认定为八宝粥商品上的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能充分反映其“银鹭”商标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银鹭”商标经过持续的宣传使用,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且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扩大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八宝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经营领域等方面差别明显,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银璐 YINLU及图 商标 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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