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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96602号“本草食盒餐饮BEN CAO SHI 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7:05关于第61396602号“本草食盒餐饮BEN CAO SHI
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32号
申请人:贺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96602号“本草食盒餐饮BEN CAO SHI 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983号“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07725号“本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074888号“本草幼稚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40061号“本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309655号“本草堂 药 品连锁PHARMACON 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039455号“本草堂BEN CAO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778568号“三九 本草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194323号“本草膳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1805825号“本草 食补SHI B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1819425号“本草雾化HERBAL ATOMIZ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650864号“本草现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741351号“本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464021号“本草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7876806号“本草食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6500669A号“本草食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2116167号“本草工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2575401号“本草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八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六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九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九至十七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本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本草食盒餐饮BEN CAO SHI HE及图 商标 贺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