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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47393号“SONGSHUJIN SS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40:00关于第61847393号“SONGSHUJIN SS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65号
申请人:宋抒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7393号“SONGSHUJIN SS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3748号“SSJ”商标、第16309938号“SSJ-198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2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SSJ”,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SONGSHUJIN SSJ 商标 宋抒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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