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765242号“荆楚大光明眼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43: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60号
申请人:韩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港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5242号“荆楚大光明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1675号“GBV大光明眼镜”商标、第43431815号“大光明眼镜”商标、第43444052号“大光明眼镜GREAT BRILLIANT VISION”商标、第56675296号“大光明眼镜视光中心医 医及图”商标、第4821674号“GBV大光明眼镜及图”商标、第1626432号“大光明”商标、第33077264号“大光明”商标、第1626431号“大光明”商标、第4821508号“GBV大光明及图”商标、第4821507号“GBV大光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眼镜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眼镜、擦眼镜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