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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82112号“欢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57: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958号
申请人:河南大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2112号“欢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0501群组商品,仅针对0505群组商品进行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5649号商标、第53755220号商标、第411266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在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49440643号商标、第298450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0501群组群组指定的商品项目,即“杀菌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鼠剂、除草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螨剂、杀虫剂、熏蚁纸、农业用杀菌剂、农业用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菌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欢夫及图 商标 河南大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