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612949号“玉容贵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04: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29号
申请人:雅丽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2949号“玉容贵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427号“玉容及图”商标、第31400173A号“玉芙容YUFURONG”商标、第229215号“贵妃GUIFEI”商标、第16984983号“媚贵妃Meiguifei”商标、第59883560号“贵妃国际”商标、第61277325号“贵妃”商标、第42560816号“贵妃1号”商标、第34683372号“贵妃壹号”商标、第58791123号“贵妃甄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持有第23481760号“贵妃玉容”商标,申请商标是原有商标的一个系列。申请人贵妃品牌在中国香港已经注册多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3481760号“贵妃玉容”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玉容贵妃 商标 雅丽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