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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8481号“沃卡二手车 W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09:21关于第61598481号“沃卡二手车 W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15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8481号“沃卡二手车 W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4928号“卡沃”商标、第30361440号“卡沃”商标、第32461589号“小沃卡 PLUS”商标、第39752588号“卡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均为“沃卡”,申请商标的文字“沃卡二手车”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小沃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地图绘制服务;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