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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2792号“超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10: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03号
申请人:李子滨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2792号“超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他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超咸”指定使用在消毒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