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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14827号“德露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15: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957号
申请人:广州市平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省安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38014827号“德露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5189913号“德露宝Colutti Kids”商标、第18962365号“德露宝Colutti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德露宝”是由申请人独创,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建成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权利人明知申请人的“德露宝”标识,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构成抢注。争议商标注册人同为卫生洁具等商品的经营者,与申请人经营范围相近,二者属于同一行业范围,被申请人具有知晓申请人商标的且摹仿的恶意。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受让取得,争议商标注册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没有商标使用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我国经济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影响。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信息、德露宝品牌在德国、日本、韩国注册情况;
2、德露宝外观专利文件;
3、“德露宝”商标国内授权文件;
4、“德露宝”商品在中国境内备案凭证;
5、“德露宝”产品线上宣传售卖材料;
6、“德露宝”商品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均系抄袭他人商标,并非事实,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正当合法经营,没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造成混淆与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包装图片及卖场照片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本案争议商标由西安汇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无菌棉等商品上,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2年1月13日转让至江西省安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类爽身粉等商品上、第21类水壶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1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其在第5类商品上的“蔚蓝星球”商标、“小猪卡琪”商标,摹仿了他人的奶瓶等商品品牌“蔚蓝星球/planet”、动画片角色名称“小猪佩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婴儿尿裤、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浴液、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构成具有关联性的商品。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等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在儿童沐浴露、儿童牙膏、婴儿手口湿巾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的“德露宝Colutti Kids”商标为非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加之,我局审理查明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母婴产品品牌相同的商标及动画片角色名称,其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德露宝”商标使用在“婴儿尿裤”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德露宝Colutti Kids”商标婴童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并且,争议商标原权利人还抄袭模仿了与他人“蔚蓝星球/planet”商标、动画片角色名称“小猪佩奇”相近似的“蔚蓝星球”、“小猪卡琪”商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德露宝 商标 广州市平辰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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