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4562772号“醍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20: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812号
申请人:河南大宋官窖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醍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5日对第44562772号“醍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839849号“题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其实际经营相符合,是正当求权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的准予注册决定书;2、开发合同、收款收据、出库单;3、产品及外包装图片。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米酒;苹果酒;烧酒;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白酒;利口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82期(2022年3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烧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米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标签:醍拔 商标 河南大宋官窖酒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