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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56424号“安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30: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12号
申请人:河南天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56424号“安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4656号“安心”商标、第16363450号“安芯宝”商标、第7459517号“桉芯AN XIN及图”商标、第23317989号“安芯手工坊”商标、第3210547号“安心”商标、第60411541号“安芯”商标、第51320738号“安芯板”商标、第5763284号“安心实业及图”商标、第41550055号“安心地板ANXIN FLOOR”商标、第58162049号“仚安心及图”商标、第60300824号“安心防护”商标、第35966072号“安心健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均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十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安芯及图 商标 河南天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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