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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9612号“toy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37: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09号
申请人:上海玩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9612号“toy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8945号“TOY PLANET UN PLANETA DE ILUSIONES及图”商标、第34468309号“TOY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toylab”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TOY SCHOOL”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品推销陈列服务;广告展示(替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品推销陈列服务;广告展示(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toylab 商标 上海玩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