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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80307A号“恒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46: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47号
申请人:成都威尔士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上海晟和投资咨询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4280307A号“恒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虽为汉字“恒沣”二字之繁体,但其“恒”字书写不规范,属于严重的汉字不规范使用,极易对未成年人的书写习惯及中国文化传承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恒灃”构成,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主张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恒灃 商标 成都威尔士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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