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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84596号“杯语听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49: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902号
申请人:贾涛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成都九正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5284596号“杯语听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722227号“听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成都,其对申请人及其 “听香”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其获得的荣誉材料;
2、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材料;
3、申请人的门店照片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3、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杯语听香”商标产品图片材料;
2、“杯语听香”商标产品委托加工协议书材料;
3、“杯语听香”商标产品销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21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杯语听香”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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