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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52262A号“JD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2:52: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52262A号“JD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621号决定,于2022年7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融资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6类“1.金融咨询;2.融资服务;3.抵押贷款;4.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担保;2.信托;3.典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查看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资料。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官网页面截图;2、微信公众号相关页面截图;3、委托代理合同、发票;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基于金融借贷垂直行业的金多啦公众平台用户手册;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金融咨询等全部服务项目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道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咨询;融资服务;抵押贷款;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8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成都金多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其于指定期间内为他人代为办理融资申请的相关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合同上体现有本案复审商标。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1、2中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均显示有复审商标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融资服务”等服务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上述“融资服务”等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金融咨询、融资服务、抵押贷款、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四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融咨询、融资服务、抵押贷款、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四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担保、信托、典当三项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