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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12844号“时间起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08: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08号
申请人:深圳红紫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合肥秋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1日对第39112844号“时间起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IMEORIGIN”是申请人独创且一直在使用的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TIMEORIGIN”为显著部分的主打品牌,从而使得“TIMEORIGIN”品牌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二、被申请人在同一时间的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9个“时间起源”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已经超过了正常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如任由被申请人注册,将会损害到不特定消费群体的利益,亦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证明;2、产品及产品包装、标签、海报的照片;3、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宣传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时间起源 商标 深圳红紫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