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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2382号“爱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10: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1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姣风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382号“爱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24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0月09日至2021年10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信息;
2、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照片及产品合格证图片;
3、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4、被申请人产品的检验分析报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淄博爱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08月17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变更给淄博爱科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即本案被申请人),2021年10月0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中产品照片无法确定照片中产品的形成时间。证据3购销合同中所显示的金额无法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一一对应,真实性难以确认,对此证据我局不予采信。其中销售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为产品检验报告,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为销售乳化油商品做准备,而无法证明其已将商品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