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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49609号“ELLAI宜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12: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869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凌志锁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39049609号“ELLAI宜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247544号“ELLAI宜来卫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47468号“ELLAI宜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47634号“宜来卫浴EL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47579号“宜来卫浴EL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47830号“ELLAI宜来卫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247747号“ELLAI宜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247864号“宜来卫浴EL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247914号“宜来卫浴EL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248219号“ELLAI宜来卫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248097号“ELLAI宜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248317号“宜来卫浴EL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248277号“宜来卫浴EL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ELLAI宜来”作品于2014年创作完成,经媒体报道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等方面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主观摹仿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明显,同时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卫浴行业内他人知名商标、字号相近的商标,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共存市场极易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6月28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锁;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烟雾探测器;车辆用电锁;数字门锁;生物指纹门锁;门窥视孔”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6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系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五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画框”等商品、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手动清洁器具”等商品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三、经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9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劳斯达斯”、“W 天王冠 TWG”、“慕思顾家 MSGG”、“凌志;LINZI”、“爱玛斯 AMSE”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ELLAI宜来”作品在先著作权及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但申请人对此并未充分举证,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字号权、著作权)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四、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难谓巧合。加之,由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9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劳斯达斯”、“W 天王冠 TWG”、“慕思顾家 MSGG”、“凌志;LINZI”、“爱玛斯 AMSE”等多件与他人高知名度、强独创性商标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进行充分举证。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强独创性商标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舒言
李颖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ELLAI宜来 商标 宜来(天津)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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