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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14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3:17关于第618014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59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1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84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84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5552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412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洒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杯;玻璃杯(容器);瓷器装饰品;纸巾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标签:元富及图 商标 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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