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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15704号“中国城市规划学术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5: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80号
申请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朝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5704号“中国城市规划学术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和媒体报道,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作为“中国城市规划学术季”活动的主办方,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城市规划学术季”活动说明、媒体宣传材料、现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中国城市规划学术季”构成,其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且,申请商标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