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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53415号“DOU 邦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28: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43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字节动不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1953415号“DOU 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信息科技公司,申请人“抖音”、“DOU”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已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认定“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978168号“DOUYIN及图”商标、第21880760号“抖音”商标、第27982710号“DOU音”商标、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40196340号“DOU知计划”商标、第32782266号“抖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还申请人注册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字节跳动”的存在,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字节精选”等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百度百科申请人相关介绍;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宣传材料;数据报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维权记录;在先决定书;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经审查在“娱乐服务”等部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教育、娱乐服务、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以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三、五、六,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主张,我局不再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均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三、五、六,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予以审理。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DOU 邦及图 商标 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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