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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09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0:06关于第640309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11号
申请人:上海柏阳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0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23242号“图形”商标、第16126534号“真道科技ZHENDAO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27519594号“Z 资森创联 ZENITHIO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其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上海柏阳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