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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9897号“ZE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0: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79号
申请人:宁波佳旺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9897号“Z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2886号“零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33589号“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33665号“零之境界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33442号“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518190号“ZERO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60451号“零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385384号“零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2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展示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展示板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展示板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展示板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含义相同或相近;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ZERO 商标 宁波佳旺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