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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83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0:49关于第641283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66号
申请人:深圳原本茶事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8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41947号图形商标、第51046408号图形商标、第48476626号“Merycome及图”商标、第7931133号“RACINES BEAUTIFUL LIFE SUPPORT及图”商标、第91029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6月20日;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7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饮用水;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冰茶;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茶;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冰茶;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茶;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Merycome及图 商标 深圳原本茶事文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