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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086320号“叻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1: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08号
申请人:迈德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庞福海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30086320号“叻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25871号“口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案例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果、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可可制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叻”与引证商标“口力”字形、视觉效果上十分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糖果、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可可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调味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糖果、糖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