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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25648号“WINSO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2: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老银号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信嘉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卓礼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25648号“WINS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45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08月03日至2021年08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广告牌结算单及付款凭证。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参展合同、展会官网、发票;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域名信息及续费凭证;
6、微店信息及交易记录;
7、户外广告牌及广告车间照片;
8、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莆田市秀屿区唯圣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08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201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08月03日至2021年08月02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申请人授权原注册人于2020年6月15日至2030年9月13日使用复审商标,其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履行情况;证据1未体现原注册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4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6未体现原注册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证据5的网页截图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7为珠宝首饰销售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或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