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441763号“泰山野味TAI SHAN YE 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7:12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02号
申请人:泰安市众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董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1763号“泰山野味TAI SHAN YE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2656号商标、第18321165号商标、第12198310号商标、第12121244号商标、第22217908号商标、第12680198号商标、第36510119号商标、第5037011号商标、第285986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均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泰山”,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