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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06157号“音乐町Music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8:05关于第36906157号“音乐町Musict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25号
申请人: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增爱(上海)知识产权代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林其斌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36906157号“音乐町Music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申请人的主打品牌“LEDIN乐町”为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核心品牌之一,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6541号“乐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委托书、公司发展及品牌介绍、商标含义及说明、宣传使用情况、销售情况说明、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知识产权保护举证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引证商标权利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案申请人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向我局请求宣告第25类“音乐町”等商标无效。另查,引证商标注册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系申请人控股股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系引证商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体适格。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音乐町Musicty 商标 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