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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41632号“W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8: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43号
申请人:沃尔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1632号“W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7312号“wrk_3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数据库的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WRK”,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暂缓审查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