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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99931号“金山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0: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101号
申请人:岳蕊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嵊州市华伴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46299931号“金山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共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全部是对他人在先申请商标及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抄袭,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2、争议商标是对北京金山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摹仿和抄袭,损害了北京金山云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金山云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介绍资料;
2、北京金山云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3、北京金山云科技有限公司所获荣誉;
4、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龙头(管和管道用);冲水槽;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消毒碗柜;淋浴热水器;冰箱;热气装置;家用电烤箱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