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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470453号“笨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3: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小笨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470453号“笨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33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各种媒体为小笨鸟电商平台做广泛的宣传推广。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小笨鸟跨境电商平台百度百科介绍、官网截图及业务模式介绍;
2.企业合并注销证明;
3.荣誉证书、资质证明;
4.宣传报道汇总表、报道文章、宣传视频、网络宣传截图;
5.参展照片、参展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发票、银行回单;
6.平台采购协议、合作协议;
7.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叁陆伍甄选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经核准于2018年7月13日转让予北京万联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13日转让予北京汇商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6月27日转让予北京小笨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2.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还注册了第35246177号“小笨鸟”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7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3未显示核定服务;证据4至6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无相应履行证明;且申请人证据显示的均为对“小笨鸟”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显示复审商标。故,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