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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002021号“贡茗春GONGMINGCHU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4:06关于第24002021号“贡茗春GONGMINGCHU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泽彪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02021号“贡茗春GONGMING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71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黄泽彪提供的授权书、产品图片、多项证书、销售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权人和商标使用人在复审商标上至今一直在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材料;
2、商标授权使用书;
3、商标使用人经营场所、产品图片、产品获得荣誉材料;
4、产品的销售发票、设计合同及购买纸盒费用发票材料;
5、公众号文章材料、在各电商平台推广及销售的相关材料;产品的宣传及参展情况材料;
6、品牌视频的宣传制作及公司招牌制作费用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于本案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显示其对茶商品的使用,均未显示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故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于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贡茗春GONGMINGCHUN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