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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58081号“农货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52号
申请人:伊春市新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8081号“农货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92794号、第17986212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农货叔及图 商标 伊春市新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