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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7244号“威尔登 WELLD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7:44关于第64057244号“威尔登 WELLD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38号
申请人: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7244号“威尔登 WELLD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65063号“威迩登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26548号“华立美东Welldon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082811A号“威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193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160168号“威迩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656268号“威尔登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276905号“Well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75283号“WELLD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792563号“welld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1276609号“WELL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1217216号“WElldone FU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193768号“Welldone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572526号“梦之帆留学Welldonee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3516775号“Well done C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材料、合同、发票、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四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四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十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威尔登”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的“WELLDONE”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