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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98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9:47关于第631898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47号
申请人:安徽黑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清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9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765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88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被吊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装置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缆连接套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兹润及图 商标 安徽黑松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