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916450号“智橙电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5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73号
申请人:长沙市橙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916450号“智橙电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02243号“智橙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源自申请人商号,系基于正当的商业使用目的而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橙电服”与引证商标“智橙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智橙电服 商标 长沙市橙电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