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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0885号“BABYFIRS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51:10关于第4770885号“BABYFIRS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70885号“BABYFIRS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630号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洗面奶、浴液、香皂、洗衣剂、化妆品、香波、香水”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牙膏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市场上使用。且被申请人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被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厦门市隆思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思达公司)宣传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同复审证据)
1.宣传单购销合同、包装容器订购单、发票;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销货清单、发票、出仓单;
4.产品照片、宣传册、企业登记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7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2.被申请人名下还拥有第4770886号“芘芘菲”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仅能证明其为产品上市进行了准备工作,不足以证明其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证据2仅能证明隆思达公司作为商标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据3的销货清单、出仓单均为手写自制,证明力较弱,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BABYFIRST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