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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0950号“Bio 呼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51: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867号
申请人:广东景兴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中亿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0950号“Bio 呼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130302号“新呼吸 NEWBREATH”商标、第21422690号“新呼吸 NEW BREATH”商标、第6515729号“新呼吸”商标、第23130314号“新呼吸”商标、第26080819号“呼吸工坊”商标、第21422638号“新呼吸”商标、第8822020号“好呼吸”商标、第16186628号“呼吸宝”商标、第5344795号“立体空间;RESPIRE”商标、第5344794号“立体空间;RESPIRE”商标、第59457145号“呼吸研究”商标、第6385288号“素胶 BIO”商标、第8571982号“九誉生物 BIO”商标、第9369569号“安悦 BIO SECURE”商标、第63318539号“佰傲再生 BIO BIO-REGEN MED”商标、第61673852号“BIO SHINING”商标、第61665474号“BIO SHIN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165436号“BIO ”商标、第15471819号“博力 BIO”商标、国际注册第1159789号“BIO”商标、第56807522号“辟欧 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已被驳回,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显著识别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02日
信息标签:Bio 呼吸及图 商标 广东景兴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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