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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829834号“江歌JIANG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53: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82号
申请人:江秋莲 申请人:四川江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33829834号“江歌JIANG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自然人江歌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商品与江歌具有某种特定关系,存在故意攀附“江歌事件”社会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的恶意,并且该注册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公证书及江歌身份证明文件;百度检索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8年9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江歌的在先姓名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我局认为,姓名权所保护的是在世的自然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姓名权的江歌为已去世自然人,其不再享有姓名权等民事权利。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中的“江歌”系“2016.11.3留日女生遇害案”中的受害者,该案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中“江歌”与受害者姓名文字相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