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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07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54:29关于第639607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25号
申请人:佛山市九个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0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68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图形构成元素、整体外观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引证商标状态未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ALOBON 商标 佛山市九个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