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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5754号“CETAM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55: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58号
申请人:栗田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5754号“CETAM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164862号“CETA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实际使用、异议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