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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16673号“W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56: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潘建策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16673号“W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98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摩托车;车辆倒退报警器;挡风玻璃刮水器;车辆喇叭;车辆转向信号灯;车辆转向信号装置;车辆座位安全带”商品,仅保留“车辆油箱盖(气)”商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申请人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车辆油箱盖(气)”商品上的使用。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
2、销售合同、发票、货物出口报关单等;
3、不干胶标签印刷合同及发票;
4、油箱盖(气)等产品照片、产品标签、包装箱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4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油箱盖(气)”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0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3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鉴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申请书中自愿放弃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摩托车;车辆倒退报警器;挡风玻璃刮水器;车辆喇叭;车辆转向信号灯;车辆转向信号装置;车辆座位安全带”商品,我局对上述商品的撤销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车辆油箱盖(气)”商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车辆油箱盖(气)”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显示申请人授权温州二叶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4年至2024年。证据2合同及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温州二叶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向客户销售了“油箱盖”等商品。证据3、4车辆油箱盖(气)产品照片、产品标签、包装箱等显示了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2类“车辆油箱盖(气)”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车辆油箱盖(气)”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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