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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2916号“千年建州酱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59: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81号
申请人:建瓯市信德酿造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2916号“千年建州酱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其申请注册在第31类的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品质、香型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