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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8833号“REME-HYBR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01:54关于第62478833号“REME-HYBR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976号
申请人:北京柏惠维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柏惠维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智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8833号“REME-HYBR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核准,申请人名称变更为北京柏惠维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索含义及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REME-HYBRID”,其中“HYBRID”具有贬义的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其他整体特定含义,从而不致造成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