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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18042号“T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04: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81号
申请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8042号“T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7550号“T&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2243号“Time Work TW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仿皮;旅行用具(皮件);皮肩带;裘皮;笼头;马具;手杖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仿皮;旅行用具(皮件);皮肩带;裘皮;笼头;马具;手杖商品上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在仿皮;旅行用具(皮件);皮肩带;裘皮;笼头;马具;手杖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行李箱、携带婴儿用背包、背包、包、手提包、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皮、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