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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1579号“天玺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07: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至忠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诚
申请人因第3531579号“天玺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02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8年09月17日至2021年0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烧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证人证言;
2、出库单;
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疑,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均为复印件):
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5、商标使用授权协议;
6、检验报告;
7、产品图片。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且出库单证据为原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都星酒业技术开发中心于2003年4月18日申请注册,200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蒸馏饮料;酒(饮料);含酒精液体;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米酒”。经转让和变更程序,现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24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09月17日至2021年09月16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其履行情况;证据2、3、7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部分产品图片无形成时间;证据4无法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6的形成时间不属于指定期间。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