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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00417号“EPOTE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08: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18号
申请人:莘茂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4800417号“EPO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054866号“ETC 10-9 EPOTECH COMPO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资料、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半加工醋酸纤维素;半加工丙烯酸树脂;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半加工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电容器纸;变压器用绝缘油;绝缘油;绝缘纸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人造树脂(半成品);合成树脂(半成品);非纺织用碳纤维;非包装用塑料膜;绝缘织物;绝缘用玻璃纤维;绝缘用玻璃纤维织物;绝缘耐火材料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醋酸纤维素、变压器用绝缘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树脂(半成品)、绝缘用玻璃纤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EPOTECH”包含在引证商标“ETC 10-9 EPOTECH COMPOSITE及图”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EPOTECH 商标 莘茂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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