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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548163号“MKZ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08: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97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48163号“MKZ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3842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的其在2018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全国知名媒体集团,其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广泛使用至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分公司营业执照、驰名商标批复、获奖证书;
2、申请人商标许可证明;
3、申请人绘哆啦儿童成长中心的介绍图片、课程表及协议;
4、申请人在台历、纸杯等办公用品上使用商标的图片、发票等证据;
5、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动漫培训的发票、课程表、课程内容。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诸多瑕疵,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亦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培训等服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教育、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5月13日。
2、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1年12月14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知音动漫有限公司及其所说绘哆啦公司进行使用,课程协议、收据及图片等证据表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节目制作”等其余复审服务,且上述服务与教育、培训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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